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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现场消防隐患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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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线私拉乱接现象严重

    建筑工地要施工离不开电,但由于建筑工地用电是临时性的,导致安装极不规范,电线私拉乱接现象严重,较是在工人宿舍和食堂,电线接头随处可见,由于电线移动频繁,致使绝缘层破损,易引起短路引起火灾,更为严重的是许多配电箱安装随意,都是安在木版上,有的甚至用木箱。

    二、工人文化较低,消防安全意识薄弱

    据调查,建筑工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于消防安全知识,基本上是不了解,不掌握,在消防安全问题上,绝大多数工人有侥幸心理,认为无所谓,就是烧起来,也无大问题,由于工人从事重体力活,下班疲劳睡觉不易醒,一旦发生火灾,发现不及时,极易酿成大灾。加之工人流动性较大,尤其是外来民工,往往是工程完后就走人,给安全培训工作增添难度。

    三、消防器材配备严重不足,建筑材料堆放杂乱,消防通道不畅

    在调查的一些工地中,除了少数较大的工地配备有少量的灭火器材外,在一些中、小型工地,根本无任何消防器材,一些施工地人员为图方便,将一些易燃、可燃材料及杂物随处堆放,造成消防通道不畅。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严重后果。

    四、违章作业现象严重。

    通过研判近年来众多建筑工地火灾案例,可以发现违章作业引起的火灾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调查,由于建筑工人不固定,施工单位使用这些人员时,大都不过问有无上岗证,较是对电气焊作业人员,在建筑工地,常看到工人在忙电焊或气割,火花四溅,而旁边则是些可燃物的情景。

    面对这众多的消防安全隐患,可以说,安全管理的失控为火魔“滋生”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值得欣慰的是,随着公安部《61号令》的实施,为我们解决对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共营安全的施工环境

    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形成管理网络,实行奖惩兑现,公安部第61号令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消防等职能部门要按各自法定职责,加强督察。

    二、加强对电气线路与明火的管理

    从近年来发生的火灾来看,电气火灾所占的比例相当大,因此,建筑施工单位就必须加强电气线路的管理,严禁电线私拉乱接,对工程施工用电,要严格按照电气线路使用安全的要求,同时加强对民工宿舍、厨房用电用火的管理,应设安全员专门巡查工地消防工作。

三、配备消防器材,对工人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为防患于未然,建筑工地无论大小,都应配备灭火器材,针对建筑工地的施工人员大部分文化较低且民工较多的现状,施工单位要针对这些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并从加强管理入手,让这些工人想到自身的安全。工地重要部位应设警示标志,要加强工地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消防素质,并通过他们来进一步地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施工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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