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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南京市消防条例》
 

  3月24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后的《南京市消防条例》共7章68条,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南京市于1993年制定《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1年、2004先后2次进行修订。《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消防工作,保障全市经济建设顺利发展,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南京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消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消防法》颁布实施后,《办法》部分规定与新《消防法》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对此,支队积极向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引起了各级领导的关注。

  经过调研,2009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办法》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并将《办法》更名为《南京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订,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人民政府。2010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2011年2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3月2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南京市消防条例》。

  新颁布的《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消防法》相关内容,并针对全市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在《办法》的基础上,《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立法体系,新增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宣传和灭火救援3章。对政府及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安全源头管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还吸取近年来全国发生的多起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就加强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及地下建筑、隧道、地铁、历史文化建筑、化工企业、码头等重点建筑、场所的火灾预防,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大型广告牌、危险物品地下管线,住宅区消防车通道管理等突出问题作出规定。
                                
  《条例》的通过,是贯彻落实《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的重要举措,是南京市消防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为全市消防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南京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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