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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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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标识设置,培育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根据《全省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置总平面布局标识,标明单位的消防水源(天然水源、单位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主要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总平面布局标识设置在室内的,不应小于0.5平方米,设置在室外的不应小于1平方米。
第四条 对多层营业场所,应当每层设置平面布局标识,着重标明本层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室内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
第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出入口、主要疏散通道应利用电子屏、固定宣传版面等方式设置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关于消防安全的规定以及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承诺的标识,设置宣传单位安全经营理念的标语口号、公共场所防火事项、火灾报警、安全疏散、逃生自救常识等内容的标识。
第六条 商场、市场医院的门诊部、住院部,学校的会议室、礼堂、图书馆等公众聚集部位应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
第七条 宾馆的客房床头应摆放“禁止卧床吸烟”提示牌,房门背后中上部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
第八条 灭火器宜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放置点、灭火器的箱盖上方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
第九条 室内消火栓箱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提示不得圈占、遮挡。
第十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附近应设置火灾报警按钮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 防火卷帘附近应设置“防火卷帘下严禁堆放物品”标识,并划线标明操作场地;防火卷帘按钮和防排烟按钮处应设置“消防设施按钮严禁遮挡”标识。
第十二条 设置防火卷帘下方和防火门前方的地面上应喷涂黄色警示标志,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下方距帘板0.5米处地面上,距防火门前方0.5米处的地面上,距离用于划分防火分区0.1米处的地面上均应用黄色油漆喷涂警示区域,在警示区域内禁止摆放柜台和存放商品及杂物。
第十三条 消防水泵房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上应标明类别、编号、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第十四条消防水箱间的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消防水箱箱体上应标注容量、维护责任人、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配电室和发电机室的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
第十六条 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标明系统名称、使用编号、维保单位、检验单位、检验负责人、检验日期等内容。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张贴在联动控制柜左上角;只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张贴在报警控制柜的左上角;只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张贴在水泵控制柜的左上角;其他情况的,张贴在醒目且有人值守的地方。
第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设有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设备的,其标识设置还应参照《消防控制室消防标识化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正上方应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
第十九条 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位置应在疏散走道及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米。
第二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安全出口门上应设置“严禁锁闭”标识;常闭式防火门上应设置“防火门请随手关闭”标识;普通电梯应在电梯门及附近设置“火灾时严禁使用电梯逃生”标识。
第二十二条 设有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的安全出口上部应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识,逃生门上方醒目位置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仓库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并划线标明储存区域、墙距、垛距、防火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 医院的高压氧舱、氧气仓库和药品库等重点部位应设置严禁烟火标识。
第二十五条 室外地下消火栓、水泵结合器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第二十六条 消防水池醒目位置应设置标识,标明取水口、www.njtjxf.com容积。
第二十七条 消防车道附近应设置消防车道标识,标明“消防车道”字样及宽度,提示严禁占用。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宣传标识内容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更新。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识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的,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需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的,维护责任人变更及每次检查维护后,应及时注明。
第三十一条 国家标准及本标准对消防标识有规格、尺寸规定的,应按规定制作;没有规定的,可由省、市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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