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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百科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
 
第一节  审核的依据和时限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2、《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技术标准和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等等

三、审核时限要求 
  1、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到三十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2、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资料,材料齐全后, 
  应当在十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法律文书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 
  3、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5、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6、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责令停工停止使用整改通知书  ; 
  8、复查意见书。

第二节  有关单位的责任
一、建筑单位的责任
    1、建筑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2、建筑单位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规范。并有责任检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贯彻落实消防法规情况。 
    3、工程竣工后,建筑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二、设计单位的责任 
    1、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

    2、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

    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图纸。
    4、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建立消防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查制度,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设计不应签发。

    5、设计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设计人员学习、掌握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中积极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

三、施工单位的责任

    1、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

    2、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并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3、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和交付使用。

四、建筑物使用者的责任 
    1、建筑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建筑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方可接收使用。
    2、建筑物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
    3、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节 概述

一、建审工作的意义 
    1、能督促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建筑防火工作的管理。 
    2、能有效地落实建筑工程的各项防火措施,预防建筑火灾发生或有效地防止火灾蔓延,为及时扑救火灾创造条件。 
    3、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建筑工程中的火灾隐患。

二、建审工作范围 
下列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 
    2、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3、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

第四节  审核的内容及程序
一、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的主要内容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13、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程序 
  1、建设单位持工程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并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报审核; 
  2、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建审部门查验《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符合申报条件后登记受理。建审部门按专业分工,对申报的建筑工程进行审核(现场勘察),并填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设计单位根据《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设计; 
  4、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5、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施工期间的监督检查; 
  6、工程竣工后,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必须委托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没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除外); 
  7、建设单位持消防设施测试报告并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8、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并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9、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10、如果《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同意投入使用,可向建筑物使用者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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